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0)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57元(包含赵某某已支付的22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0)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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