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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内黄某人。因犯强奸罪于1988年4月28日被内黄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5日被内黄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0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黄某看守所。

内黄某人民法院审理内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0)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撤销其因犯盗窃罪所判刑罚的缓刑考验期,与其因犯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不明知所购买和出卖的汽车是赃车,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某人民法院(2010)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张立永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鑫(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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