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获嘉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乡政府职工。
委托代理人晁在琪,获嘉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获嘉县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新庄乡政府)与杨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获嘉县X乡人民政府预交的上诉费10元,杨某某预交的上诉费1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强平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