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伊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育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凤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于2002年9月份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男孩张宇达X年X月X日出生,现双方已分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男孩张宇达(X年X月X日出生)随原告伊某共同生活,被告张某某从2010年开始每年给付子女抚育费2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于每年1月1日给付)。
二、被告每月探视张宇达一次。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当事人在此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任凤丽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朱洪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