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琦,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0元,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00元,分别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刘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