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上海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
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经审理查某:原告系本市X路某号公房之承租人。被告自2003年起入住系争房屋,原告多次要求其搬离未果,遂于2010年11月17日起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于2011年2月28日前携所属物品从本市X路某号迁出。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0元减半收取,退还辛某人民币190元,由辛某负担人民币19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笔录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琦
书记员侯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