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44岁,万宁市X镇新海社区X排溪村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某,男,46岁,万宁市X镇新海社区X排溪村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51岁,万宁市X镇仁里社区居委会仁里村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51岁,万宁市司法局干部。
上诉人王某甲、严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万宁市人民法院(2002)万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甲、严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某甲、严某某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雪丽
审判员苏庆华
代理审判员吕志飞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蓝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