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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王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03-02-17  当事人:   法官:武雪丽   文号:(2003)海南民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44岁,万宁市X镇新海社区X排溪村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某,男,46岁,万宁市X镇新海社区X排溪村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51岁,万宁市X镇仁里社区居委会仁里村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51岁,万宁市司法局干部。

上诉人王某甲、严某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万宁市人民法院(2002)万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甲、严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某甲、严某某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雪丽

审判员苏庆华

代理审判员吕志飞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蓝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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