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海南华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嘉陵大厦25楼8房。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万林,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海南华艺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海南师范学院,住所地:海口市X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院长。
委托代理人林复扬,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南军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海南军区大院。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肖云彪,海南军区法律顾问处班干事。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海南军区后勤部助理员。
第三人海南乾坤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中国城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向琦,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副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龙华支行,住所地:海口市X路。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符某某,该行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华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艺公司)与被告海南师范学院(以下简称为海南师院)及第三人海南军企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为军企清算组)、第三人海南乾坤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为乾坤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龙华支行(以下简称为农行龙华支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反诉原告(被告)海南师院于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原告华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由于本案原、被告都已撤回起诉和反诉,关于第三人军企清算组的请求可另案起诉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被告海南师范学院撤回反诉;
二、本案按原告海南华艺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020元,原告华艺公司已预付75010元,本院应将37505元退回原告华艺公司;第三人军企清算组已预付13350元,批准同意缓交21660元,本院应将13350元退回第三人军企清算组;反诉费56010元,被告海南师院已预付,本院应将280050元退回被告海南师院。财产保全费11040元由原告华艺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垂光
代理审判员黄某泽
代理审判员郑宇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阮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