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被执行人海南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海口市椰树门办事处(后变更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海南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裁定提级执行后,于2001年7月17日,作出(2000)琼高法执提字第35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对该案的执行。
2008年7月15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为由,申请本院恢复对该案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已立案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并决定将该案指定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997)新经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指定由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汪亚琳
执行员邱柏年
执行员罗儒坚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钟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