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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丁某某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男,46岁,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女,46岁,住(略),系侯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玉川,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45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侯某某、丁某某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07)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某某及其与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玉川,被上诉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07)正民初字第X号民事

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卫国

审判员丁某

代理审判员刘东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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