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维尔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九都大厦19层19G房。
法定代表人:尉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增玉,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寿鹰酒厂。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鹿回头开发区X组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厂厂长。
上诉人海南维尔乐酒业有限公司因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三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维尔乐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增玉、刘某某,被上诉人三亚寿鹰酒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三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海南维尔乐酒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范忠
审判员高江南
审判员王某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