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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于2009年8月5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犯罪,于2009年8月13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8月14日由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毛某某,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连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乙、辩护人毛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18日上午,正在申报的鸿运花炮厂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时任该厂长的被告人李某乙非法制造爆炸物,造成该厂装药工高清全一人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乙赔偿死者家属11.5万元,李某乙于2009年7月28日委托其妻交鲁台派出所自首材料,未亲自投案,于2009年厂8月2日被郑州市金水区公安分局抓获。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且委托他人代为投案,视为自首。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我是2007年正月十六日生产,正月十八日停产,高清全负责看厂,停业期间我没进厂,我是厂长,发生爆炸我有责任,对不起死者家属,对不起政府,请政府宽大处理。

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1、爆炸原因未查清。2、发生爆炸不是在生产过程中。3、被告人在家中生产的供述不能作为定罪依据。二、被告人投案自首应予认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做出足额赔偿,应酌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淮阳县X镇鸿运花炮厂,由被告人李某乙和同村村民李某戊、李某戊、李某峰四家组建,该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告人李某乙时任该厂厂长。2007年3月18日上午,鸿运花炮厂发生爆炸,李某乙聘请的装药工高清全在装药房当场炸死,炸塌一间配药房(厂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乙已赔偿被害人高清全家属死亡赔偿金11.5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不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于2009年7月28日委托其妻将自首材料交到淮阳县鲁台派出所,未亲自投案。被告人李某乙于2009年8月2日被郑州市金水区公安分局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乙供述:2007年3月18上午,自己厂的装药工高清全配药时发生爆炸致死。事故发生后,赔偿死者家属x元。2009年7月22日让妻子黄某己交到鲁台派出所自首材料。2、证人杜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3月18日上午,李某乙炮厂的装药工,小名叫毛,在厂里被炸,炸倒房子一间。3、证人李某丙、王某某的证言均证实:2007年3月18日上午,李某乙炮厂的装药工高清全在装药时发生爆炸,当场被炸死,李某乙的炮厂没有三证手续。4、证人李某丁、李某戊、李某戊的证言均证实:鸿运花炮厂由李某戊、李某峰、李某乙、李某戊四家凑份子,李某乙任厂长,是申报企业,证还没有批,高清全是李某乙雇的装药工,那天他自己在试药,发生爆炸,爆炸后李某乙赔偿受害人x元,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不再追究李某乙的责任了。5、证人李某戊、李某戊的证言均证实:李某乙的炮厂没有证,已经申报,还没有批。2007年3月18日那天,李某乙的炮厂发生爆炸,炸死一个人是陆湾村的毛,李某乙雇的安全员。厂里装药的棚子炸塌了。6、证人黄某己的证言证实:2007年3月,俺的炮厂属申报企业,生产许可证没有批下来,炮厂发生爆炸,死一个人,李某乙当时害怕跑了。这二年在外面心里不是滋味,我丈夫李某乙想投案自首,让我先到派出所交投案自首材料。过几天他就回来,盼望政府宽大处理。爆炸后,俺已赔偿死者家属x元钱。他们不追究俺丈夫的责任了。7、淮阳县公安局鲁台派出所的出警情况说明显示,2007年3月8日,鸿运花炮厂厂区内被炸塌棚子一间,嫌疑人李某乙不知去向,调查得知伤一人,是鲁台镇X组的高清全,在给李某乙从事装药工作。8、李某乙的自首信显示:我于2007年3月18日发生事故造成安全员高清全死亡,公安机关对我网上追逃,通过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我认为逃避制裁不是办法,对家庭和我本人也没有好处,我决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由我家属将此信转交你们。2009年7月22日。9、协议书、收到条显示,高清全的儿子高峰收到死亡赔偿金x元整。10、证人高坡、刘兆刚的证明显示:鸿运花炮厂2007年3月18日发生事故,致高清全死亡。经调解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x元,被害人家属不追究李某乙的一切责任。11、淮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证明显示:鲁台镇X村李某李某乙炮厂(鸿运花炮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12、现场勘察笔录显示:2007年3月18日上午鲁台镇X村李某李某乙炮厂发生爆炸,当场炸死一人。13、户籍证明显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住鲁台镇李某。14、鲁台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显示:李某乙母亲多年有病,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两个孩子年幼,家属身体不好,家庭急需其照顾,请法院在量刑给予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淮阳县X镇鸿运花炮厂,由被告人李某乙和同村村民李某戊、李某戊、李某峰四家组建。被告人李某乙在时任鸿运花炮厂厂长期间,明知该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让雇佣的装药工高清全试药生产,发生爆炸,造成高清全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乙的行为应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理由,因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乙委托其妻黄某己向公安机关递交自首材料,视为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李某乙的家属与被害人高清全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乙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x元,已履行,被害人家属不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乙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京

审判员于寒霜

审判员魏云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恒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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