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X乡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职务工作人员。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3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GA/O(略),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1年1月11日,出票人为河南开开特星光锁系统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三门冠光汽配有限公司,被背书人、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设路支行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铁莹莹
审判员胡宁山
审判员刘某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