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景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129号海滨花园小区19栋601房。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和,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银湾国际太阳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开发区干冲东临居委会沿海2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凯,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景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银湾国际太阳谷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成
审判员高江南
审判员曲永生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贺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