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33岁,汉族,渔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甲,男,26岁,汉族,渔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54岁,汉族,渔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43岁,汉族,渔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市被告)林某乙,男,52岁,汉族,渔民,住(略)。
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39岁,渔民,住海南省临高县X镇新兴居委和平街11号。
上诉人陈某某因海事请求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口海事法院(2006)海事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的有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当的诉权,有必要由原审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查清后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海事法院(2006)海事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重审。
审判长高江南
审判员戴义斌
审判员王某
二○○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