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
被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0年6月16日凌晨2时35分许,被告在本市X路X号某酒吧大门口处,与原告为一起消费娱乐的女性朋友而引发争吵,被告将原告推倒在地,并用拳头打原告脸部、胸部,直至民警路过,将原、被告带至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淮海中路派出所。原告的验伤检验结论为:1⊥12冠折。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于2010年6月16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告殴打他人,处被告行政拘留5日,罚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0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0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补牙费10,000元、帮套松动牙齿费6,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及其他相关等费用共计7,000元,原告就此次事件今后不再向被告主张赔偿。被告表示同意。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丁某于2010年8月3日赔付蒋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及其他相关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元;
二、蒋某就2010年6月16日发生的事件今后不再向丁某主张赔偿;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9元,由丁某负担。
上述协议丁某已履行完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某。
审判员舒海卫
书记员俞叔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