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徐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xx诉被告黄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xx、被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xx诉称,2010年4月11日10时左右,原告驾驶临牌沪CSxx轿车在上海市虹口区X路由西向东行驶,在四平路、赤峰路路口遇红灯停下,被告驾驶沪x轿车从原告驾驶的车辆右侧向左转弯行驶时,原告听到被告车辆与原告车辆有碰撞的声音,原告鸣笛示意,被告的车辆不停反而继续行驶。原告遂驾车紧随其后,见被告的车辆在赤峰路商贸学院对面停下,原告车辆从被告车辆的右侧向左行驶,车头刚过白线超越被告的车辆,被告突然加油门,其车保险架右前角从原告左侧后车门碰擦至原告车辆的左侧前车门(造成损坏痕迹长1.2米,宽0.3米),车门变形。事后,被告从车里出来就对原告说:“今天我存心撞你,给你上上课”。交通警察到来后,根据被告所说的“我是存心撞你”等言语及旁边目击证人的证词,认为此事属恶意撞车,不是一般的交通事故,移交至杨浦区X路派出所处理。原告认为,被告属于恶意运用交通法规,进行肇事,其恶意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损失应以赔偿,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修理费人民币2,792元。
被告黄xx辩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被告未有任何违反交通法规或其它对原告构成侵权的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原告应对诉争的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未有任何违章或处置不当,是原告一系列违章驾驶行为所造成的,原告在非机动车道上违章行驶及强行超车。原告违章变道,恶意拦截被告车辆,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原告对无端损坏被告车辆毫无愧疚,反而伙同与其同车的四人粗暴的谩骂指责被告,使被告非常生气,在争吵中,被告喊出了“我就是存心撞你,你是怎么开车的”的言语,不能代表被告与原告发生碰擦事故时的真实想法。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1日10时左右,原告驾驶临牌沪CSxx轿车在上海市虹口区X路由西向东行驶,在四平路、赤峰路路口遇红灯停下,被告驾驶沪x轿车从原告驾驶的车辆右侧向左转弯行驶时,原告听到被告车辆与原告车辆有碰撞的声音,原告鸣笛示意,被告的车辆不停反而继续行驶。原告遂驾车紧随其后,见被告的车辆在赤峰路商贸学院对面停下,原告车辆从被告车辆的右侧向左行驶(从慢速车道转入快速车道),车头刚过白线超越被告的车辆,被告车辆的右前侧从原告左侧后车门碰擦至原告车辆的左侧前车门(造成损坏痕迹长1.2米,宽0.3米),车门变形。事后,原、被告产生争执,争执中,被告就对原告说:“今天我存心撞你,给你上上课”。交通警察到来后,被告当着警察的面又说:“我就是存心撞你的,跟你上上课,让你知道以后车子怎么开”。根据被告所说的言语及目击证人的证词,此次交通事故移交至杨浦区X路派出所处理,至今未有治安处理结果。2010年5月17日,原告提起诉讼。审理中,原告的车辆由上海永达东风日产专营店进行修理,修理费为人民币2792元。
以上事实,由报案回执单、原告的询问笔录、被告的询问笔录、录音摘录、杨浦区交警支队警官出具的证明、照片、王铭军的证人证言、车辆维修发票、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因故于慢速车道驶入快速车道,拦截被告的车辆,应属不当行为,但并不一定会造成车辆之间的碰擦。由于被告故意的碰撞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受损,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赔偿。经审查,原告的修车费用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单xx维修费人民币2,792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