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乙。
被告王某丙。
被告王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甲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为人民币2900元,准原告王某甲免缴。
审判员尹力新
书记员周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