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
被告杨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明原、被告已于2012年2月10日就本案的诉讼请求达成和解,被告杨某已协助原告黄某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化解,因此,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8.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某某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朱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