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
被告张某
被告上海某房屋动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被告上海某房屋动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汪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