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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被告上海某房屋动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

被告张某

被告上海某房屋动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被告上海某房屋动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汪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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