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爱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某某,女,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男。
被告颜××,女。
被告江×根,男。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蛇×,男。
原告上海爱景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蛇×、江××、颜××、江×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8月3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与法无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爱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施海红
审判员吴宪刚
代理审判员张忠
书记员袁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