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港集团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96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立,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伟,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口港集团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海口港集团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口港集团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即由上诉人海口港集团公司负担11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江南审判员范忠
审判员戴义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