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利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魁岐。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亚,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豪迈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19号首力大厦15层A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亚,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爱科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100号美国工业村1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审第三人:江苏省微生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原审第三人:无锡济民可信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X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福州利康药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海南豪迈医药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三初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州利康药业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海南豪迈医药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亚、被上诉人海南爱科制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江苏省微生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无锡济民可信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义斌
审判员范忠
审判员高江南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