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贵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绿色食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谷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x)。
上诉人安徽贵兴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芜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决定不批准其缓交申请,但上诉人安徽贵兴食品有限公司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卯俊民
审判员王永实
代理审判员王帅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姜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