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诉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诉人何某某与被申诉人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作出(2008)芜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某某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皖检民行抗字[2009]第X号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周溯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玉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