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系陈某甲之夫)。
申请人陈某甲要求宣告陈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甲称,其与被申请人陈某乙系兄妹关系,陈某乙父母均已亡故,未婚。陈某乙于2002年8月1日乘中巴从凌笪分场出走后杳无音讯,经多方查找未果。故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乙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陈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白茅岭农场凌笪某处,系申请人陈某甲之兄。陈某乙于2002年8月1日失踪,至今杳无音讯。2009年6月1日,陈某甲向本院申请宣告陈某乙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6月2日发出寻找陈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某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陈某乙走失已逾四年,经法院公告仍然下落不明,现其妹陈某甲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某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郎文艳
书记员沈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