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蒲光万,安徽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乙,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往(略)。
李某甲与顾某某、李某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作出(2008)阜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9月16日,李某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李某甲与顾某某、李某乙达成和解。李某甲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已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甲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汤龙
审判员黄克勤
代理审判员单其文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