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皖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工业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玉顺,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利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某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皖北商贸城物流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皖山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利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某司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阜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皖山酒业有限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皖山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皖山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阜阳市皖山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坤
代理审判员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王怀正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00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胡四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