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某甲,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成某乙,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住(略)。系成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杨守源、梁某某,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巢湖市X路市政协培训活动中心三楼。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易某某,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成某甲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中心支公司、易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8月12日作出的(2007)巢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某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某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某甲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朱道林
审判员陈钢
代理审判员张希宇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黎光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