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鲍a,上海市A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周a,女,汉族。
原告乔a与被告周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自2004年起,被告迷恋于赌博,发展到在外与异性有不正当的关系,对儿子不闻不问。今年8月3日,因婆婆说了她几句,被告动手打了婆婆。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原告于2001年参与赌博,输了8万元;被告经常被原告殴打,而回娘家居住,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乔a与被告周a于1995年10月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3月登记结婚,1998年9月生育儿子乔b。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04年起,由于被告回家晚、打麻将,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致使夫妻争执不断,争吵中原告会打被告,从而被告常回其娘家居住,对家庭关心较少。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致使调解未能成功。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较好,共同抚养子女,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04年起,由于被告晚回家、原告对被告不信任等,夫妻产生争吵,争吵中原告会打被告,导致夫妻关系淡漠;对此,原、被告均有过错。夫妻感情是建立在彼此忠实和诚信的基础之上,只有相互忠诚,彼此信任,才能使夫妻感情长盛而不衰。现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希望原告给予夫妻和好的机会,原告应本着以往的夫妻感情和稳定的家庭对子女的重要性角度出发,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乔a要求与被告周a离婚之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凌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