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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公某与被告XX房某、蒋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公某

被告XX房某

被告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某与被告XX房某、蒋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对租赁房某的维修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XX公某负担。

审判长田忠民

代理审判员宁小花

人民陪审员何春华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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