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方某。
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方某、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7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87.75元,减交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尹力新
审判员万巧君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周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