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
被告杨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游新禧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星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