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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

被告杨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游新禧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星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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