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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被告赵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

负责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慧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诉称,2010年2月6日12时15分许,原告在洛川东路X路附近被被告赵某驾驶的牌号为苏F-x轿车撞伤。经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57,6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医疗费144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9,750元、鉴定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车辆修理费870元、拖车停车费34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为人民币81,62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于2010年9月5日前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10,000元(被告赵某垫付)、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误工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57,676元、牵引费70元、车辆修理费500元,共计人民币84,646元;

二、被告赵某于2010年9月5日前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15,152.65元(其中被告赵某垫付15,008.65元)、鉴定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800元、停车费200元,共计人民币19,072.65元;

三、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9月5日前返还被告赵某医疗费25,008.65元、饮食费80.05元、现金1,000元,共计人民币26,088.70元;

四、原告陈某某诉请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另行主张;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84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20.5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该款应于2010年9月5日前支付本院;

六、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慧娣

书记员朱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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