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原告朱某。
被告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朱某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曹某、原告朱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曹某、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尹力新
书记员周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