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胡某雄等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3月3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被告人车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3月3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3月3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3月3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被告人熊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0年3月3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8年11月因犯运输假币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0年3月3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2010年4月1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熊某某、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熊某某、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熊某某、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X镇一待拆迁房内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并招徕他人采取“二八杠”形式实施赌博活动。2010年3月29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对上述场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赌博人员30余人、赌具“筒子牌”一副及赌资人民币5,400余元,被告人胡某某、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熊某某、卢某某亦被当场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涉案赌具和赌资,涉案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熊某某、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简某某、孔某某、魏某某、胡某某、罗某、卢某某、李正某、李琪某、魏某某、车某某、李某、李某、陈某某、万某、李光某、吴某某、卢某、边某某、洪某、李某某、卢某某、张某某、胡某、徐某某、刘某某、魏某某、简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公安局浦东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收缴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胡某某、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熊某某、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熊某某、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提供赌博工具供他人实施赌博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熊某某、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熊某某、卢某某能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车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熊某某、卢某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11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11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11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11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11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1年3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俊

书记员严培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