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芙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