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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a与被告黄a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a,男,汉族。

原告彭a与被告黄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a、被告黄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4年4月和7月,二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二份,但至今未归还。故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

原告为此提交借条2份。

被告辩称,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是事实,但其已陆续归还原告很多钱,并有证人证实。

被告为此提供了证人朱a到庭作证,证词为: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要被告送钱过去,送3000元还是5000元及具体日期,已记不清了。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2份无异议。原告对证人证词不予认可。

经审理及对证据分析,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黄a于2004年4月27日和7月28日,分别从原告处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份,两次共计借款2万元。之后,被告未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借条2份,证实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的事实;被告认为其已归还部分借款,由于其所提供的证人表述含糊,且证人证言证据与原告提供的借条证据相比,处于劣势,故本院难以采纳被告的抗辩意见。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a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彭a借款2万元。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凌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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