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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因本案于2010年6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被告人朱某为与上海世博园区航空馆的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签订餐饮供应协议,将其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过他人进行了伪造,伪造了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发证机关、经营范围等内容,将其公司经营地和注册地伪造为普陀,生产经营方式具有经营社会盒饭等内容。被告人朱某通过提供以上伪造内容的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餐饮供应协议。

2010年6月10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接举报后至朱某经营的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同年6月11日,被告人朱某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仝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伪造的复印件,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金山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分别出具的证明,档案机读材料,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检查笔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朱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0年11月10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的证件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燕

书记员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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