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08年8月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日晚22时许,被告人吕某被西平县电业局工作人员发现其私自挂线从公共线路上偷电,经核算,被告人吕某窃电金额为2140元。案发后所盗窃电费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郑××、刘××、吕××等人的证言,偷电现场照片、电费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吕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所盗窃赃物已退回,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罗静涵
审判员田付耀
审判员张宗喜
二O一O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左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