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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0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某、齐某,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份,被告人钟某某为了能从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通过蓝天佳园小区售楼部工作人员梵x(现在逃),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离婚证(经鉴定系伪造)。公安人员于2010年5月4日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证明、伪造的离婚证复印件、扣押说明、扣押文件清单、调取证件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李xx的证言;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我国刑法还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钟某某购买伪造的离婚证一本,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钟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君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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