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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叶某某,系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乙驾驶豫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市二七区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京广路口时,与沿京广路东侧由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张XX、沿京广路由北向南步行到长江路的被害人冀XX、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徐XX以及沿长江路北侧由东向西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白XX及乘车人何XX相撞后,该车又先后撞上长江路X路交叉口西北角人行道上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和活动板房、电线杆等,致被害人徐XX、冀XX当场死亡,被害人张XX、白XX、何XX受伤,四辆电动自行车损坏,活动板房、线杆损坏。经郑州市公安局认定:此次事故系因黄某乙驾驶未按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遇有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造成的,黄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乙电话报警,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其抓获。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乙的家属向被害人冀XX、徐XX的家属各支付x元丧葬费,肇事车主郑州京福华餐饮有限公司(现郑州市管城区中京京福华肥牛城)向被害人冀XX、徐XX的家属及被害人张XX、白XX、何XX赔偿了全部损失共计x.63元。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乙赔偿董XX因被撞损坏的活动板房损失3500元。以上款项均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乙系自首、初犯,并系过失犯罪,案发后能够尽其能力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本案有公安机关提取的事故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回执,110报警服务台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肇事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遗体火化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血醇检验报告单,被害人及证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人黄某乙的户籍证明;证人郜XX、高XX、陈XX、王XX、王XX、刘XX、林XX的证言;被害人白XX、张XX的陈述;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相关民事赔偿的证据材料及被害人、车主因被告人未赔偿要求对其从重处罚的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三人受伤、四电动自行车和一活动板房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及系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乙系自首、初犯,并系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犯罪情节恶劣,造成结果特别严重,且对民事赔偿部分未承担相应赔偿,对其不宜判处缓刑。故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黄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三人受伤、四电动自行车和一活动板房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黄某乙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黄某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5日起至2012年11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庞礴

审判员李靖

人民陪审员王涛

二Ο一Ο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赵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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