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上诉人姚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某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姚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414元,减半收取2207元,由上诉人姚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董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