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长城塑料厂。住所地:高新区X村。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政,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高新区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文忠,河南主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市长城塑料厂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高新区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芦堡村委)土地承包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长城塑料厂的法定代表人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建政,被上诉人焦作市高新区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许文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张运来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