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刘某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凤梅
审判员郑新红
审判员李继军
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陈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