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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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高某、江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虞某某、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后暂住(略)水西小车修理厂宿舍X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辩护人徐某某,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人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上述六原审被告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略)看守所。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江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虞某某、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高某、江某某、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江某某、周某某与被害人邱××、谢××、谢××在(略)芝山坑里夏韵山庄工作。2009年6月9日晚,双方因吃夜宵之事发生争吵。当晚,邱××、谢××、谢×在江某某的宿舍殴打江,后经山庄经理调解和好。当月11日晚,被告人江某某在(略)锦江某品香茶楼请被告人张某某、高某、陈某某、虞某某、周某某吃夜宵。席间,被告人江某某、周某某谈及被打之事,张某某听后很生气地说:“这么没用,厨师会被服务生打”,高某也说:“去打回来”,大家都表示同意。于是,在被告人江某某电话确认邱××、谢××、谢×都在夏韵山庄后,决定前往报复。之后,被告人周某某纠集了张×、康××(均另案处理),被告人高某纠集了项××(另案处理)。此后,被告人江某某、周某某、陈某某、虞某某及项声飞乘出租车,高某、张某某骑摩托车,张×、康××坐“摩的”先后赶到夏韵山庄门口。被告人周某某先到山庄内打探,并确认邱××等人在宿舍后,被告人高某、张某某、陈某某、虞某某及项声飞冲到邱××宿舍,高某在张某某的指认下,从床上将邱××拖到宿舍门口,对邱××拳打脚踢,邱鼻血被打出来,张某某则用脚踢、扫把棍打,虞某某用脚踢、木板打,江某某、周某某、陈某某亦对邱拳打脚踢。被害人谢××出来劝阻也被高某从宿舍边拖边打至山庄门口,江某某、张某某、高某、陈某某、虞某某、周某某与项××、张×、康××等人一起殴打谢××。后周某某说:“里面还有一个”。他们就留下陈某某和项声飞看住谢××,其他人又冲进宿舍。由被告人周某某将被害人谢×拖到宿舍门口,与高某、江某某、张某某、虞某某一起殴打谢×。这时,被告人江某某说,刚才鼻血被打出来的那人也是打他的人。于是,被告人江某某、张某某等人又冲到女生宿舍殴打躲在此处的邱××。被告人张某某还叫江某某把邱××拖出来,江某某将邱××拖到走廊上打,高某用空的饮水桶砸打,张某某用扫把棍打、用脚踢,陈某某、虞某某用板块打,周某某则拳打脚踢,被害人邱××一直被边拖边打至走廊旁边的草地上。山庄员工吴×见状出来大叫:“赶紧打110报警”,被告人一伙才逃离现场。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邱××系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脾被膜下出血、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谢××、谢×的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江某某、周某某于当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某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高某。被告人陈某某、虞某某亦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在原审法院的主持下,六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邱××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高某、江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虞某某、周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亲属x元、x元、x元、x元、x元、x元,合计人民币x元,并相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对民事赔偿之诉提出撤诉,并被原审法院准许。被害人亲属还建议对六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谢×陈某,证实2009年6月9日晚10时许,邱××和谢××到夏韵山庄厨房吃夜宵,江某某不让吃,还骂他们。当晚10时许,其与邱××、谢××在江某某的宿舍内打了江。后经山庄老板杨×协调双方和解了。当月12日凌晨1时许,江某某带了6、7人到其宿舍,高某将邱××头发抓住拉到宿舍门口,张某某拿竹棍打,虞某某拿木板打,其他人空手打,邱××的鼻血被打出来。之后,高某把谢××拉到山庄门口打。过了几分钟,江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又冲到宿舍,周某某把其拉出宿舍门口打,江某某空手打,张某某用竹棍打,高某拿啤酒瓶和餐具来砸,还有一人拿板块砸。后高某又去打邱××。

2、被害人谢××陈某,前因部分与谢×的陈某基本一致。另证实2009年6月12日凌晨0时30分许,高某到其宿舍将邱××头发抓住拉到宿舍门口,被江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殴打。高某打的最凶。其叫他们不要打,被高某抓住头发往山庄门口拖,途中高某打其头部,张某某用棍子打,其他人用拳脚、木板打。后听周某某讲里面还有一个,他们留下二人看住其就进去了,几分钟后,他们出来了,高某出来后还踢了其几脚。

3、证人叶××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2日凌晨1时许,其听到宿舍外的求救声,起床后发现宿舍旁的卫生间前有人在打架,一个光头男子正在用脚踢一躺在地上头上流血的服务生;另一瘦的厨师用一扫把柄打。其叫不要打了,那躺在地上的服务生乘机向山庄大厅跑,又被那光头追上踢中身子。这时,其丈夫吴×跑出来大叫打“110”报警,他们听到喊声就逃走了。

4、证人吴×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2日凌晨0时许,其听到谢×的惨叫声和东西被砸的声音,起床看见谢×被二名男子抓住头发往外拉,有一男子手持木板砸谢×,一男子用一空水桶砸谢×。后来叶××叫了他们就跑了。

5、证人邓××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2日凌晨0时30分许,吴×告知其外面有人打架,其看见对面宿舍一人被三人拳打脚踢,被打的人头部被打出血来。宿舍内还有一人鼻子流血。

6、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2日凌晨1时许,其接到吴×电话说山庄有人打架,其叫吴报警、打120。其赶到夏韵山庄时,见谢××用手扶头,谢×手上有血,邱××满脸是血被人扶出,听说是周某某、江某某、张某某叫人来用啤酒瓶和棍子打的。后其在时代广场见到周某某和江某某,叫他们一起到医院看望受伤者,到医院后了解到邱××有可能要抢救,就劝他们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带他们到芝山派出所投案。还证实被害人邱××等人殴打江某某,经其调解双方已和好。

7、证人谢××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2日凌晨0时20分,其宿舍的门被打开,看到山庄的厨师周某某、江某某等4、5人站在宿舍门口,有人问“是谁打的”,周某某就指着邱××的床铺,一男青年走到邱××床边将邱的头发抓住拖至门口,用拳头朝邱的身上和脸上打了4、5下。后二谢也被周某某、江某某等人拉去打。周某某和一个胖子将邱××拉去用木棍及拳打脚踢,周某某边打边说“你还敢不敢打我”,邱说“不会了”,但周某们还是把邱拉出去打。

8、证人钟××、邓××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2日凌晨0时30分许,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见邱××鼻子流血。邱××要求让他躲一下,后又有人敲门,江某某、张某某、光头(虞某某)三人走进来,对邱拳打脚踢。

9、证人陈××(张某某的妻子)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1日晚,其与丈夫张某某应江某某之约到锦江某品香吃夜霄,在喝酒中江某他前几天因吃炒饭之事被山庄的服务生打,江某一个朋友就说去打回头,其他人听后表示同意,其夫张某某也说“要去就去了”。到山庄后,七个男的都进入山庄打人。约过了十几分钟,他们就出来了。

10、证人张××(康××女友)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2日,康××接到周某某打电话叫他到坑里打架,康叫了同房间的张×,其也跟了去。其站在山庄外等他们,等了十几分钟的时间,张×、康、周某8个人出来乘的士走了。

11、证人李×、陈×、林×(均系(略)立医院急诊科、外一科医生)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2日凌晨,他们分别在夏韵山庄、急诊科、外一科对被害人邱××实施抢救的经过及经抢救无效,邱于8时30分死亡的事实。

12、证人杨××(大千福满楼酒店老板)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2日上午9时许,其应公安人员要求将在其酒店工作的服务员陈某某、虞某某叫到其办公室。公安人员问他们是否参与夏韵山庄打架的事情,他们承认有参与,后陈某某、虞某某被公安人员带走了。

13、同案人康××的供述,证实2009年6月12日凌晨0时许,接到周某某要其帮助打架的电话后,其叫上张×一起乘“摩的”赶到夏韵山庄门口。到山庄一会儿,就见谢××被拉到空坪上,其与张×、周某某、江某某等人对那人拳打脚踢,其中一人拿木板打,一人拿棍子打,打完后项××和陈某某二人看住谢××。周某某讲里面还有,大家又进去,有人将谢×拉出宿舍,一人拿空水桶打,虞某某拿椅背打,高某用碗筷砸。这时看见张某某拉着邱××从其身边走过,江某某也跟着过去。同案人张×的证言,与同案人康××的证言基本一致。还证实江某某在草坪用脚踢、张某某用棍子打邱××。

14、同案人项××的供述,证实2009年6月11日晚12时许,高某叫其到锦江某品香茶楼喝酒,当时在场的有6、7个人,席间高某讲他朋友被人打,叫其一起去打回来。后高某和张某某骑摩托车,其余人乘出租车到夏韵山庄门口。先由周某某进入山庄探明邱××、谢××、谢×在宿舍后,大家一起进去。高某冲到宿舍将邱××拉到门口,对邱拳打脚踢,江某某用竹棍打,虞某某用木板打。后高某又到宿舍将谢××拉到门口打,其也踢了谢一脚。之后,高某叫其与陈某某一起看住谢。后来陈某某又进去了。

15、(略)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证实死者全身多处淤血,背部见二条中空性皮下淤血。结论为:死者邱××系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脾被膜下出血、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6、(略)公安局出具的二份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谢××、谢×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均属轻微伤。

1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平面图、照片,证实本案六被告人行凶的现场位于(略)坑里夏韵山庄。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公安人员提取到血迹、木板、断裂的矿泉水桶、竹棍等。

18、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之间相互辨人,同案人项××、证人陈××的辨认及被害人谢×、谢××的辨认,被告人高某、江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虞某某、周某某就是在(略)坑里夏韵山庄伤害邱××、谢×、谢××的参与人员。被告人张某某还对现场提取的竹棍进行辨认,证实该竹棍就是其伤害邱××时所使用。

1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江某某、周某某于2009年6月12日到(略)公安局芝山派出所投案。当日,公安机关在(略)东安村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在(略)南街头365理发店内将犯罪嫌疑人高某抓获;将在大千福满楼酒店工作的服务员陈某某、虞某某传唤到(略)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讯问。

20、(略)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高某。

21、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高某、江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虞某某、周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了其均已达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作案时已满十四周某以上未满十八周某。

22、民事赔偿一节,有六被告人的亲属及代理人与被害人邱××的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23、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6月11日晚11时许,其接到张某某电话后,到锦江某座一起喝酒,当时有张某某、江某某、陈某某、虞某某。他们讲前几日被服务生打之事,说要打回来。其纠集项××。到山庄宿舍,张某某指了一下床上的人(邱××),其揪住邱的头发,把他从床上拉下,并打了他脸3、4拳,他的鼻血被打出来,后拉到门口张某某用棍子打他头背部,陈某某、虞某某也围过去打。那人被打蹲在地上,其用脚踢了他左大腿等部位。张某某指着谢××说那个也是,其就冲过去抓谢的头发往外拖,张某某、陈某某、虞某某冲上去脚踢拳打,到山庄大门口,其也用脚踢了他后背几下。打了一会儿,其听说还有二个,就叫项××、陈某某看住谢××,又再次冲到宿舍内,在厕所与走廊之间,见张某某正用空饮水桶砸邱××,江某某、虞某某都围过来打邱××。其冲过去对谢×踢了几脚,后拿一次性用的碗砸那人。这时其发现邱××被张某某、江某某、虞某某他们打到草地上了。

2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与周某某在山庄做帮厨,邱××、谢××、谢×三人做端菜服务生。2009年6月9日晚上9时许,其装一碗“蛋炒饭”放在厨房的打盒台上,邱××、谢××、谢×等三人看到就要吃,其不让。过了一小时,他们三人叫了二个人冲到其宿舍,对其拳打脚踢,后经山庄老板调解,三人向其赔礼道歉。当月11日其和周某某下班之后到一品香茶楼,其打电话约了张某某吃夜霄,张某某又打电话叫高某。其也打电话给陈某某和虞某某。席间,陈某某问其6月9日被打一事,其讲后。张某某就讲“我们建瓯人不是那么好欺负的”,高某接着说“那我们就进去教训那些人”。张说“那就进去”,陈、虞某同意了。周某某向张某某借电话叫几个人帮忙,并说他们会直接去山庄。高某也把项××接来。他们坐出租车到山庄。周某某先去服务生宿舍查探,其余人随后进去,过一、二分钟,其和周某在后,走到宿舍拐角时,见二个人拉谢××往外走。其走到邱××宿舍时,见到高某、项××站在邱的门口,邱××用毛巾擦鼻子上的血,高某问其那天邱是否有打,其说有,接着邱被人打到女生宿舍,其用脚踢他屁股二、三下。其见到谢×被另二个人打,其过去踢了谢×左大腿几脚。后又见到高某在宿舍拐角处用空的饮水桶打邱××背部。到山庄门口,谢××一个人躺在门口,其冲过去踢了他几脚,康××用木棍打谢。

2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6月11日晚江某其在锦江某座喝酒,江某某说前二天被服务生打,其听后说“你这么没用,都会被服务生打”,高某说“去打回头”,其他人同意。高某、周某某纠集人。高某第一个冲进房间把邱××拉到门口,用拳打脚踢。后其见到谢××后说是否打错了,高某听后上去拉谢××到门口,其用木棍子打了谢的腰和背部,其他人也围打谢。其返回宿舍经过厕所门口时,见周某某、陈某某、虞某某、江某某、高某等人在打谢×,其也冲上去用棍子打背2、3下。江某某说刚才被打流鼻血的人(邱××)也是,其就和江某找人,敲开女生宿舍的门,江某上去打邱,其叫江某人拉出外面打,其就用棍子打了邱背2、3下,虞某某用木条打邱背部,陈某某用木块打邱背部。后江某某把邱拉到草坪上,陈某某用脚踢邱屁股和腰部,其他人在厕所门口打谢×。

2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6月11日晚江某某叫其到锦江某座喝酒。席间,说起江某某前几天被打的事,张某某讲“那么嚣张”,高某讲“去打回来”。高某、周某某纠集人。到山庄后周某某先进去看,而后大家进去。其在山庄门口打完谢××后返回山庄时,在厕所与包厢之间的过道处有踢了邱××几脚,张某某用竹棍打,高某、虞某某用板块打,江某某、周某某则拳打脚踢。后又见高某拉出谢××,抓谢的头发,边拉边打,从宿舍门口打到山庄门口,大家拳打脚踢。其踢了谢××的大腿,张某某用棍打,高某、虞某某用木板打,后其和项看谢。后他们一伙人又进去打谢×。

27、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前因与江某某一致。2009年6月11日晚,其与江某某、张某某、虞某某、陈某某、高某等人在锦江某夜霄,谈到江某打之事,张某某说“是谁,我拍死他”,高某说“是谁这么L\,打死他,我们去打回头”,其和江某打就打。其与高某纠集人。到山庄后,其先到宿舍看后告诉他们只有二谢,高某谢××出来,他们9人围着谢××打。其叫邱××出来,邱讲“不敢再打了,流鼻血了”,后见谢×在宿舍被张某某和高某打。在门口,见邱××被江某某、张某某拉到草坪,其看到高某有打邱几巴掌,虞某某用木板敲打邱。

28、被告人虞某某供述,张某某、高某提议去打。高某、周某某纠集人。到山庄后,先由周某某跑进内探看,张某某拿了一棍子,其拿了一板块。高某抓住邱××的头发往下按,用膝盖顶、脚踢邱的头部,邱流鼻血,其用板块打背部,还踢他几脚,张某某用棍打,陈某某用手打。高某又拉出一人(谢××),大家拳打脚踢那人,其用木板打那人屁股,用脚踢几脚,张某某用棍打,这人也流鼻血。后陈某某、项声飞看住那人。其见高某等人在打谢×,一直打到厕所边上,高某用一次性碗筷砸头部。还证实打邱××有打了两场,高某揪头发,拳打脚踢,鼻血是他打出的,其踢了2脚,张某某都用棍打。其用木板打,陈某某、江某某、周某某拳打脚踢。

原判认为,被告人高某、江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虞某某、周某某为报复而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被告人江某某、周某某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高某,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周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某,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虞某某在公安人员到其工作的酒店,通过酒店老板找到他们时,就承认有参与打架的事情,而此时公安机关并未对二人采取强制措施,只将二人传唤到(略)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讯问,二被告人基本上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基本构成要件。鉴于以上被告人江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虞某某、周某某均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结合六被告人还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六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具体作用及积极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决定对被告人高某、江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某、虞某某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四、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被告人虞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原审被告人高某上诉称,被害人邱××的死亡原因与上诉人高某的伤害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上诉人高某在本案共同伤害中只起次要作用;一审认定上诉人高某是本案犯意提起者证据不足;上诉人高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被害人死亡与医院抢救不及时有一定关系,量刑时应予考虑。

原审被告人江某某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江某某对被害人邱××实施殴打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略)立医院为邱××的诊疗过程并无明显过错,缺乏依据。一审量刑畸重。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诉辩称,一审认定上诉人陈某某殴打邱××有误,一审对陈某某量刑畸重,应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高某等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被告人高某上诉称,一审认定其是犯意提起者证据不足,被害人邱××的死亡原因与其伤害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请求从轻处罚。经查,原审被告人江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虞某某、周某某供述均证实,2009年6月11日晚,江某某对张某某、陈某某、虞某某等人说起前几天被打一事,上诉人高某提议“打回来”,其是犯意的提起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大,被害人邱××的死亡原因与上诉人高某提起犯意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高某称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经查,公安机关在(略)南街头365理发店内将高某抓获时,已掌握了高某的主要犯罪事实,故上诉人高某不应认定为自首,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审被告人江某某上诉称,一审认定其参与殴打被害人邱××证据不足。一审量刑畸重,请求从轻处罚。经查,一审认定江某某参与殴打被害人邱××的事实有原审被告人高某、张某某、陈某某、虞某某、周某某供述证实,与其本人供述能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故上诉人江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诉辩称,陈某某没有参与实施殴打邱××行为,经查,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高某、虞某某均证实陈某某对被害人邱××拳打脚踢。上诉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亦供述,其在厕所与包厢之间的过道处踢了邱几脚。故其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审被告人高某及江某某上诉称,(略)立医院对被害人邱××抢救不及时,一审认定(略)立医院为邱××的诊疗过程无明显过错缺乏依据。经查,(略)立医院接到120急救电话后,即指令医生李敬前往夏韵山庄对被害人邱××实施救助,并送回医院。被害人邱××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无证据证实(略)立医院对邱××的诊疗有明显过错,故二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江某某、陈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虞某某、周某某为报复而共同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上诉人江某某、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高某,具有立功表现。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某,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虞某某二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略)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讯问,二人基本上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基本构成要件。鉴于江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虞某某、周某某均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高某、江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周某某、虞某某予以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祝昌霖

代理审判员:陈某思

代理审判员:林锦斌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韩静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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