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何某某因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