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振威,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43岁。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28日,原、被告协商达成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负责施工郑州市X路(城东路X路口)路面除破、开挖和渣土清运工程。原告如期完成了施工任务,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及工程量核算单来看,与原告发生建设工程承包关系的是卢秀伟,原告起诉被告张某某属主体有误,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峥
人民陪审员杜某杰
人民陪审员牛安琪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