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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辩护人许某某,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与张××两家同在信阳市Im河区沿河大道“夏威夷KTV”门前摆茶水摊,曾因摊位问题发生纠纷。2010年6月14日23时30分许,因张××丈夫张××将吴某某摆放的椅子扔进河里,与吴某某两家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对张xx拳打脚踢,导致张××腰椎骨折,经法医鉴定系轻伤。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张××各项经济损失x元,张××对吴某某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吴××、张××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及民事赔偿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理由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尚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理。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恩源

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秦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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