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
原告张X。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X。
原告金X。
被告宋X。
原告张X、金X、张X诉被告宋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晖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原告金X暨原告张X、张X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宋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金X、张X诉称,原、被告系左右邻居。双方客厅共用一墙,客厅窗户并排而开。多年来,原、被告各自所有的空调外机也并排安装在各自的客厅窗户下方,排风口均朝外。临近世博,小区进行外墙粉刷,被告将原空调外机拆除,另处安装空调外机,空调排风口正对原告客厅窗户,被告一旦使用空调,该外机排出的大量热风必定进入原告客厅,给原告生活带来不便。原告曾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改变空调外机的放置位置,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客厅外墙上的空调外机。
被告宋X辩称,被告确实将空调外机改变了安装位置,但至今未使用,也未影响到原告生活,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左右邻居关系,原告住房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X室,被告住房位于同弄X号X室。双方客厅共用一墙,客厅窗户并排而开,原来原、被告各自所有的空调外机也并排安装在各自的客厅窗户下方,排风口均朝外。2010年4月,被告将原空调外机拆除,在他处另行安装了空调外机,空调排风口正对原告客厅窗户,空调外机距原告窗口1.4米左右,高度低于原告窗口10厘米左右。原告认为被告安装的空调外机距离原告窗口过近,要求被告更改位置,但遭被告拒绝。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房产证、照片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间应接受一定的限制。本案中,被告在其住房客厅外墙安装空调外机,但因空调外机距原告住房窗台口较近,一旦使用,产生的噪音及热气会给原告日常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应认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被告应当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据此,原告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安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X室客厅外墙上的空调外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被告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晖
书记员孙佳